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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森说法|浅谈“名为投资,实为借贷”的法律关系认定

发布时间:2024/07/16浏览次数:468

一、基本案情

甲方与乙方签订《协议书》一份,内容为:“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作协议如下:1.乙方甲方正在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投资陆拾万元人民币,用于废品收购站的经营,资金使用期限为一年。甲方保证乙方提供的资金到期后顺利回笼。2.乙方不参与甲方废品收购的相关经营活动,但需协助甲方进行公安、物质处等部门的协调工作(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)。3.一年期满后,甲方除需向乙方支付乙方所注入的资金外,还需向乙方支付所注入资金的30%作为对乙方的注入资金及相关工作的报酬。4.甲方经营效益与乙方无关,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上述款项,否则视为对乙方的欺诈,乙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,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。”

后,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约定款项,但一年期满后甲方未按约定偿还所欠款项,故乙方诉至法院。

二、问题及争议

本案基于双方签订的《协议书》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,是合伙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?

法条链接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142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,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,结合相关条款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及诚信原则,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。

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,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,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及诚信原则,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。

第967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,订立的共享利益、共担风险的协议。

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第1条 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

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,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,不适用本规定。

第14条 原告以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,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,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。

当事人通过调解、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
三、笔者观点

甲乙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。

民间借贷系指,自然人、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。协议书虽未提及借款本金、利息给付、利率等字样,但结合“乙方向甲方正在经营中的废品收购站提供陆拾万元人民币”“乙方不参与甲方废品收购的相关经营活动,但协助甲方进行公安、物质处等部门的协调工作(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)”“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后,一年期整,甲方除需向乙方支付乙方所注入资金外,还需向乙方支付所注入资金的30%即共计柒拾捌万元人民币,作为对乙方的注入资金及相关工作的报酬。”“甲方经营效益与乙方无关,甲方按时支付乙方报酬,否则视为对乙方的欺诈”等内容可以看出,乙方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,且无论甲方经营情况如何,是否亏损,乙方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,因此《协议书》的约定并不具有共同经营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。同时乙方不参与废品收购站的经营管理,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,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,应当认定该60万元名为投资,实为借款,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

四、友情提示

  当下民商事活动中带有“投资协议”“合伙协议”等字眼的“名为投资、实为借贷”的合同形式多种多样,无非是披着“投资”“合伙“参股”的外衣掩盖“借款”的事实我们应从投资合同真实目的、交易行为收益与风险、收益形式、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等方面予以综合、慎重考虑好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!

供稿人:孔超

咨询电话:139635011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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